市商务局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来源:承德市商务局2019-03-12 03:03浏览次数: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初审转报)

二、适用范围: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初审和转报。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详见2018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机电类)。

三、受理机构:承德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市机电办)

四、审批机构:河北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省机电办)

五、办理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77号瀚明大厦1605室

六、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七、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八、申请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1.进口计量器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凡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的产品不应当进口;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口机电产品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进口烟草专用机械应当符合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经营许可的要求;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口机电产品应符合大气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6.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7.进口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应符合《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8.进口音频视频复制生产设备、棉纺设备、彩色复印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进口密码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0.申请进口单位应当近三年内没有逃汇、套汇、骗取出口退税、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11.进口的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参加的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有关规定;

          1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

(二)不予批准的条件: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用于复出口的;

          2.将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进口到我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并用于复出口的;

          3.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 

          5.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样和广告品,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用于内销产品或者留作自用的;

          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或内销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的;

          3.租赁贸易、补偿贸易等贸易方式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

          4.无偿援助、捐赠或者经济往来赠送等方式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

          5.从我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

          6.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企业在境外购置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需调回自用的;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九、申请材料: (一)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二)行政主管机构核准申请进口单位经营范围的法定文件的复印件;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属下列情况的,还应当提供相应文件:

            1.投资项目下进口机电产品,需提供国家投资项目主管机构项目批准文件或者备案文件;

            2.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需提供国际招标主管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以上材料全部一式两份)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十一、办理方式: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持上述申请材料到上述办理地址办理。

十二、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在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平台·机电产品进口单证管理系统”录入企业基本信息进行注册,由承德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市机电办)工作人员登录该系统对申请人录入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即注册成功。申请人注册成功后重新登录该平台,录入本次申请单证所需的全部信息,再由承德商务局对外贸易科(市机电办)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并上报省商务厅。

十三、收费依据:无。

十四、证照情况:河北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省机电办)对申请人申报事项进行审核并通过后,由承德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市机电办)工作人员通过“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平台·机电产品进口单证管理系统”进行许可证打印。

十五、结果送达:申请人接到承德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市机电办)工作人员通知后领取许可证。

十六、咨询方式:承德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市机电办) 0314-2159235

十七、监督投诉方式:承德市商务局市场秩序科(政策法规科) 0314-2159271

          承德市监察委驻市商务局纪检组     0314-2157232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备案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备案)

二、适用范围: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具体行业详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

三、受理机构:承德市商务局整规办

四、办理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77号瀚明大厦1607室

五、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六、设立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七、申请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1.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2.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

        布。

八、申请材料: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从备案机关处领取或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需加盖公章), 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五)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六)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七)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八)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以上材料全部一式一份)

九、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十、办理方式: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持上述申请材料到上述办理地址办理。

十一、办理流程:由承德市商务局整规办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对申请企业赋予“用户名及密码”。申请人使用“用户名及密码”登录该系录入的企业相关信息,定期填报企业发卡业务详细信息。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三、咨询方式:承德市商务局市场秩序科(政策法规科)  0314-2159222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承德市监察委驻市商务局纪检组     0314-2157232


汽车销售企业(含供应商、经销商)信息备案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汽车销售企业(含供应商、经销商)信息备案

二、适用范围:在承德市范围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企业。

三、受理机构:承德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

四、办理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77号瀚明大厦1602室

五、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六、设立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七、申请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汽车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汽车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无;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九、办理方式: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到上述办理地址办理,也可自行在商务部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完成注

册、备案基本信息。

十、办理流程:汽车供应商、 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到承德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或自行)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备案后应定期通过该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二、咨询方式:承德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  0314-2158679

十三、监督投诉方式:承德市商务局市场秩序科(政策法规科) 0314-2159271

          承德市监察委驻市商务局纪检组     0314-2157232


二手车流通企业信息备案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二手车流通企业信息备案

二、适用范围:在承德市范围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活动的企业

三、受理机构:承德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

四、办理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77号瀚明大厦1602室

五、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六、设立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七、申请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依法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资金与市场经营规模相适应;应具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场地面积应满足经营需要,原则上在城市规划区域内设立的,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应设立交易大厅和车辆展示交易区,其固定营业交易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车辆展示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同时符合《承德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在县区(含平泉市)内设立的交易市场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同时符合本地《商业网点规划》,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应根据有关规定建设消防、治安信息采集等安全信息系统,具备配套完善、服务功能齐全的设施和服务窗口,能为客户提供车辆鉴定评估、检测维修、交易过户、转籍登记、保险、纳税等相关服务;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拥有专业管理人员;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2.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依法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资金与市场经营规模相适应;应具有固定营业交易场所和配套设施,原则上在城市规划区域内设立的独立店铺,固定营业交易场所占地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在县区(含平泉市)内设立的,占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能够为客户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及提供售后服务;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专业管理人员;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品牌汽车专营店(4S店)增加新旧车置换和二手车经销业务,应符合二手车经销企业设立的相关条件。

八、申请材料:(一)县 区(含平泉市)商务部门出具的符合本地发展和商业网点规划的证明;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县 区(含平泉市)商务部门出具的设立二手车流通企业的请示。

         (以上材料全部一式一份)

九、办理时限:法定时限:无;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办理方式: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持上述申请材料到上述办理地址办理。

十一、办理流程:由承德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工作人员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为申请企业办理备案,赋予申请企业“用户名及密码”。申请企业使用“用户名及密码”登录该系统逐车录入二手车交易详细信息。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三、咨询方式:承德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   0314-2158679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承德市商务局市场秩序科(政策法规科)  0314-2159271

          承德市监察委驻市商务局纪检组     0314-2157232


出具劳务人员出境证明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出具劳务人员出境证明

二、适用范围:劳务人员,指经营公司按照与国(境)外的机构、企业或个人所签订的劳务合作、承包工程、设计咨询等合同规定而派出的人员,但经营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许可并持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

三、受理机构:承德市商务局外资外经科

四、办理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77号瀚明大厦1604室

五、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六、设立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七、申请条件: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八、申请材料:(1)企业申请书(外派劳务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外派劳务项目审查批件原件;

         (3)劳务人员有效护照、身份证、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4)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的意见复印件;

         (5)外派劳务企业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协议)》复印件。

         (以上材料全部一式一份)

九、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办理方式: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持上述申请材料到上述办理地址办理。

十一、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二、收费依据:无。

十三、结果送达:当面交付申办企业或申办人。

十四、咨询方式:承德市商务局外资外经科 0314-2152551

十五、监督投诉方式:承德市商务局市场秩序科(政策法规科) 0314-2159271

          承德市监察委驻市商务局纪检组     0314-2157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