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承德市商务局2021-02-24 17:15浏览次数: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省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取得显著成绩,对于扩大“走出去”规模,增加居民收入,促进就业,助力脱贫致富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鉴于目前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多地已实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分离,为做好工作衔接和部门协同,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外派劳务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结合新情况新要求,省商务厅与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原《河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冀商外经字[2014]12号,已废止)基础上,联合制定了新的《河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冀商规字[2020]4号文印发执行。

二、起草原则

《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中,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新情况、新要求,着重解决三方面问题:一是审批监管分离带来的部门协作与配合问题;二是严格审批准入与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办理的问题;三是审批和管理有序衔接与协同促进的问题。

注重把握好三个原则:一是审批环节的严谨不疏漏;二是办理过程的效率、便捷;三是材料提供的基本、必要;四是监督管理的规范到位。力求规范性、指导性、可操作性,批、管、办、促各环节的有效衔接,共同做好对外劳务合作促进、管理和服务。

适用对象

《管理办法》所称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办理企业登记的,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河北省内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经营资格管理。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三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资格申请及核准、监督和管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明确资格审批的机关。阐明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核准和颁证机关,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或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授权的审批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申报和批准工作,并颁发《资格证书》。

明确资格申请的条件。阐明了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需要具备的资格条件、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等五项条件;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申请报告等八项书面申请材料。

(三)明确资格核准的程序。阐明了审批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以及有关资格证书的颁发、换发、补发、变更等相应办理事宜。审批发证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资格证书》。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满,或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变更等情形,须及时换发或补发新的《资格证书》。

(四)明确资格申办的相关要求。包括企业登记,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缴存,以及企业终止对外劳务合作经营,需履行的有关手续要求等。申请新设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先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申请增加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范围,应当先到审批发证机关办理资格审批。企业在取得《资格证书》并完成登记程序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缴存备用金。

(五)明确资格管理的相关工作。阐明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经营行为的监管部门和重点监管内容,相关业务管理要求,对企业违规行为的相应处罚措施等。《资格证书》实行年审制度,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资格证书》年审、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和人员招收备案、企业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监督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相关链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管理办法》的通知